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899號黃登勇(原名黃村沂)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68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登勇(原名黃村沂)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89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登勇(原名黃村沂)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8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洪鵬富 
      方楷霖 
被   告 黃登勇(原姓名黃村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