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899號黃登勇(原名黃村沂)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68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登勇(原名黃村沂)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89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登勇(原名黃村沂)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8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洪鵬富
方楷霖
被 告 黃登勇(原姓名黃村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