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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50號林啓文即小林車業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105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啓文即小林車業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050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啓文即小林車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林啓文即小林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