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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04號馮士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2年度訴字第22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馮士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馮士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0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靖妃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馮士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八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
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一二年二月八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
三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