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90號林庭光(即林貴郎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訴字第20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庭光(即林貴郎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0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庭光(即
林貴郎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9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黃彥甄
李世賢
被 告 林洋漩(即林貴郎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王書娟(即林貴郎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延駿(即林貴郎之繼承人)
林庭光(即林貴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
七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以因繼承林貴郎(身分證統一編號:**********)所得
遺產限度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因繼承林貴郎所得遺產限度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