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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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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90號林庭光(即林貴郎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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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訴字第20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庭光(即林貴郎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0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庭光(即
    林貴郎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9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黃彥甄  
        李世賢 
被     告 林洋漩(即林貴郎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王書娟(即林貴郎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延駿(即林貴郎之繼承人)
        林庭光(即林貴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
七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以因繼承林貴郎(身分證統一編號:**********)所得
遺產限度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因繼承林貴郎所得遺產限度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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