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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7號陳金在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金在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7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金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列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7號
異 議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戴嘉佑
住
相 對 人 陳金在 住
張登傑(即張福全之繼承人)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