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7號陳金在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金在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7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金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列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87號
異 議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戴嘉佑

相 對 人 陳金在  住
張登傑(即張福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