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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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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330號黃和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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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73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和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33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和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示判決筆錄(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733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住
陳志忠 住同上
被 告 黃和江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蔡明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3,080元,及其中新臺幣82,079元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73,0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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