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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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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2號石仕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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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學112單禁沒字第45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石仕麟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2號石仕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石仕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股別:學
書記官:鄭如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仕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971號、第15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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