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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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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77號鍾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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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博112易字第37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鍾妤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網站、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377號鍾妤竊盜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鍾妤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妤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11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妤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電動自行車壹輛(外觀如111年度偵字第17902號卷第39頁所示)。
書記官   陳韻宇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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