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49號羅福助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金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福助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