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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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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368號張世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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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甲112審簡字第136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世仁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368號張世仁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張世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1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771、10521、13371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885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世仁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甲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甲編號三、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乙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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