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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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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023號觸視界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維倫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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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70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觸視界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維倫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023號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觸視界未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黃維倫間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02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複  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觸視界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
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肆佰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仟肆佰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
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臺幣陸仟肆佰元為
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附表一:
 
附表二: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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