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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023號觸視界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維倫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70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觸視界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維倫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023號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觸視界未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黃維倫間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02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複 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觸視界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
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肆佰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仟肆佰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
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臺幣陸仟肆佰元為
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附表一:
附表二: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