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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57號葉欣梅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理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5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欣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57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欣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錫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張剛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欣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7月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股 別:司理股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