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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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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504號黃居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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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5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居典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50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居典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5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黃居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壹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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