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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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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914號MURRAY LIAM(中文姓名里安史蒂芬穆雷穆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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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MURRAY LIAM(中文姓名里安
          史蒂芬穆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MURRAY   LIAM(中文姓名里安
          史蒂芬穆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MURRAY   LIAM(中文姓名里安史蒂芬穆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
仟伍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
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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