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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914號MURRAY LIAM(中文姓名里安史蒂芬穆雷穆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MURRAY LIAM(中文姓名里安
史蒂芬穆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MURRAY LIAM(中文姓名里安
史蒂芬穆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MURRAY LIAM(中文姓名里安史蒂芬穆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
仟伍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
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