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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293號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品琪)、陳銘梓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1429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品琪)、陳銘梓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4293號聲請人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銘梓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293號
聲 請 人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希聖
送達代收人 高鈺盷
相 對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相 對 人 陳銘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