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094號楊美涓(原名楊麗香)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70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美涓(原名楊麗香)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09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美涓(原名楊麗香)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09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楊美涓(原名楊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