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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325號郭秀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73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秀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32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郭秀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3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葉美伶
被 告 郭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捌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