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741號徐秉瑄之函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27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秉瑄之函文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41號原告徐秉瑄與被告陳清
源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函文,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函
機關地址: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
傳 真:(02)2388-0057
承 辦 人:壬股書記官
電 話:(02)2314-3050轉7038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壬112年北小字第274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及其他科技
設備作業辦法規定,無從以電子郵件為開庭通知之送達,
台端聲請無從准許,本院下次庭期為112年8月31日下午2
時33分,台端應準時到庭,請查照。
說明:
一、函覆台端112年8月9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4
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得將其欲
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至法院。
三、本院下次庭期為112年8月31日下午2時33分,因前次庭期
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無正
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正本:原告徐秉瑄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