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被告周幸惠(Hsin Hui Chou)(Kathy Chang)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幸惠(Hsin  Hui  Chou)(Kathy Chang)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幸惠(Hsin  Hui  Chou)(Kathy Cha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
原 告 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定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周政明
         周裕豐
         周幸裕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映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被 告 周幸惠(Hsin  Hui  Chou)(Kathy Ch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壹佰零參元,及被告周政明、周裕豐、周幸裕各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被告周幸惠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各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壹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