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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字第5號余黃婉璋,余福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小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黃婉璋、被告余福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字第5號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黃婉璋、
被告余福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小字第5號
原 告 吳俊昇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 告 余黃婉璋
余福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
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向本庭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