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字第5號余黃婉璋,余福珍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小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黃婉璋、被告余福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字第5號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黃婉璋、
    被告余福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小字第5號

原   告 吳俊昇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   告 余黃婉璋 
      余福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
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向本庭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