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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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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439號王莉臻(原名賀培怡)即夠勁運動器材行之民事準備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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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24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莉臻(原名賀培怡)即夠勁運
          動器材行之民事準備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39號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
          卡處理中心與被告王莉臻(原名賀培怡)即夠勁運動
          器材行間返還撥付簽帳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準備狀
          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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