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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09號張良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2聲字第140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良明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409號張良明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張良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聲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良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16號、112年度執字第4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良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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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良明pdf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