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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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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111號沈正瑋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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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輔宣字第1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沈正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輔宣字第111號輔助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沈正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宣告沈安忠(男,民國31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0****765)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沈邱英鳳(女,民國51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22****117)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沈安忠之輔助人。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沈安忠負擔。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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