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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1號郎覺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郎覺明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1號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郎覺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朗裕豐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有如附表「特留分比例」欄所示比例之繼承權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