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228號胡斌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未112簡字第222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胡斌泉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228號胡斌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應受送達人胡斌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胡斌泉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斌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斌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