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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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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669號蕭紘宇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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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6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紘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669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蕭紘宇*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6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送達處所:
訴訟代理人  洪婉華    送達處所同上
被   告 蕭紘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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