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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535號裁定正本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25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耀華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535號原告彭耀華與被告梅峯
、蔡劉秀琴、蔡昭國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535號
原 告 彭耀華
被 告 梅峯
蔡劉秀琴
蔡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