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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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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535號裁定正本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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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25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耀華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535號原告彭耀華與被告梅峯
          、蔡劉秀琴、蔡昭國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535號
原  告 彭耀華 
被  告 梅峯  
         蔡劉秀琴
         蔡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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