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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英文:FONG KAI BUSINESS GROU(簡稱)、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張燦能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英文:FONG KAI
BUSINESS GROUP CO., LTD.)、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張燦能之起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9時29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