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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75號蕭力維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力維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7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力維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