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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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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0號李銘軒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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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2年度訴字第9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銘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8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銘軒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義翔  住同上
被      告  李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08-13
  • 更新日期:112-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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