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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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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3499號莊馥嫣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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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034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馥嫣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3499號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債務人莊馥嫣間確定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本:
㈠禁止債務人莊馥嫣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含利息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㈡本院112年7月12日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03499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8-13
  • 更新日期:112-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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