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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04號沈鎂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2年度訴字第24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鎂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沈鎂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霍薇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0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余成里
被 告 沈鎂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08-12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