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001118號林俊逸之傳票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癸112審易字第11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俊逸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118號林俊逸侵占案件,應受送達人林俊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112年9月19日14時20分於本院二樓第四法庭行準備
      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2  日

股別:癸股
書記官  :陽雅涵

 

  • 發布日期:112-08-12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