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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001118號林俊逸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癸112審易字第11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俊逸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118號林俊逸侵占案件,應受送達人林俊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112年9月19日14時20分於本院二樓第四法庭行準備
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2 日
股別:癸股
書記官 :陽雅涵
- 發布日期:112-08-12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