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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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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594號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張呈基,郭美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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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呈基、被
   告郭美娟之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判決正本,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呈基、
    被告郭美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被   告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呈基
被   告 郭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11,80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16,33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7,737,268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23,211,8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840,930
5.6%
自112年1月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2
5,675,203
5.6%
自112年1月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3
3,615,676
5.54%
自111年12月30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4
201,361
5.6%
自112年1月1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5
5,878,634
5.6%
自112年1月1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6
6,000,000
3.25%
自112年1月8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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