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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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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18號林育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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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玉112審易字第5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育婷判決正本、上訴權利告知書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518號林育婷妨害自由案件,應受送達人林育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上訴權利告知             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育婷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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