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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56號林育汝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育汝之裁定正本2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56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育汝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3****186號)之親權應全部予以停止。
改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為未成年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