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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貝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惠珍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貝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惠珍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貝易企業有限公司、林惠珍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貝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