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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06號BUI VAN QUAN (中文名:裴文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育112毒聲字第20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BUI VAN QUAN (中文名:裴文軍)裁定正本、
越南文節譯本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206號BUI VAN QUAN (中文名:
裴文軍)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BUI VAN QUAN (中文
名:裴文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附件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VAN QUAN (中文名:裴文軍)
男 西元1998年11月17日生
越南國籍 護照號碼:C4123155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771
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1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I VAN QUAN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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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文節譯本pdf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