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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78號張桓慈之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家護字第6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桓慈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67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桓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
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公尺:聲請人住所(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387巷14號1樓)。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