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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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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757號張雯閔(原姓名張秋芬)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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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87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雯閔(原姓名張秋芬)之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75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雯閔(原姓名張秋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上午9時39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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