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000434號游博翔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2單禁沒字第4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游博翔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公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4號游博翔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游博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博翔 (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6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