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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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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963號許定方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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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029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定方(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96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定方(遷出國外)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本:
(一)禁止債務人許定方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
(二)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洪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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