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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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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吳珍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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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珍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珍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被告吳珍妮、鄒漪應與原告就被繼承人鄒瀚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鄒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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