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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陳婉甄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抗告人陳婉甄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抗告人陳婉甄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陳婉甄
上列抗告人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
111年10月31日所為111年度北小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