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陳婉甄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抗告人陳婉甄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抗告人陳婉甄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陳婉甄  
上列抗告人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
111年10月31日所為111年度北小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