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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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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鄭力誠(即鄭乃元)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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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力誠(即鄭乃元)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力誠(即鄭乃元)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上午9時56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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