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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6號游鴻博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癸112審簡上字第2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游鴻博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6號游鴻博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游鴻博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刑事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股 別:癸 股
書記官:陽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節本)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鴻博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審簡字第212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調偵字第136號、第137號、第1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