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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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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73號張洟銨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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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慎112審原訴字第7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洟銨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原訴字第73號張洟銨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張洟銨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   別   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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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82023095440pdf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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