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8160號鍾大衛、王信德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09年度訴字第81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大衛、被告王信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81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大衛、被
告王信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60號
原 告 林勁瑄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謝鍾百合
鍾大衛
鍾大成
鍾惠如
林格
鍾介文
鍾介仁
鍾大正
鍾清麗
鍾清紅
鍾清梅
鍾清清
鍾秀雄
王信德
王玲玲
王玲莉
顏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附表
所示之記載。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