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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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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8160號鍾大衛、王信德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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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09年度訴字第81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大衛、被告王信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81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大衛、被
      告王信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60號
原   告 林勁瑄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謝鍾百合 
      鍾大衛  
      鍾大成  
      鍾惠如  
      林格   
      鍾介文  
      鍾介仁  
      鍾大正  
      鍾清麗  
      鍾清紅  
      鍾清梅  
      鍾清清  
      鍾秀雄  
      王信德  
      王玲玲  
      王玲莉  
      顏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附表
所示之記載。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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