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16號相對人唯謙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志堅、相對人陳淑芬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816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唯謙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志堅、相對人陳淑芬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816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唯謙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志堅、相對人陳淑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唯謙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志堅
相 對 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123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40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