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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449號楊國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74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國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449號原告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國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449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訴訟代理人 林明鋒
陳書維
被 告 楊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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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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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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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萬4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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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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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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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自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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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